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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
发表于 2007-12-20 01: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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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P3是MPEGAudioLayer3的缩写,即第三层国际标准压缩技术。采用MP3技术可以使一张只能存贮15首歌曲的CD存贮150多首歌曲,而且音质近乎CD品质,几乎没有损失。因此,MP3博得了钱包瘪瘪的而对音乐情有独钟的歌迷青睐。但是,MP3的流行得益于Internet的推波助澜,是互联网捧红了MP3。MP3具有高性能的压缩比,适合目前较窄的网络传输环境。一些网站看准了MP3广大的消费市场,为了扬名,提高网站的知名度,增加网站的无形资产,于是将音乐作品转变成MP3的音乐格式,复制到自己的网站上,提供免费下载服务。MP3也日渐成为网上数字音乐的传输标准。 由于我国版权立法,尤其在网络传输环境下的立法滞后和公民法律观念淡薄,MP3音乐网站(包括含有MP3音乐栏目的网站)的侵权此起彼伏。据中央电视台报导,全国共有MP3音乐网站200多个,而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使用合同的寥寥无几。由于法制的不完善,作为录音制品的制作者也很难把侵权者推上被告席。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代表处于1999年12月代表中国唱片总公司广州分公司及索尼、环球、华纳的音乐公司指控迈威宝网络公司在其网站上开辟中文栏目,使网友通过链接和搜索引擎可以下载自己公司未经授权的MP3音乐,侵犯了唱片公司的合法权益。后经双方协商,迈威宝向四家唱片公司赔礼道歉,停止侵权,赔偿经济损失而终结该案。这一案件开辟了中国反MP3网络侵权行动的先河,对在线音乐市场的繁荣有非常重大的法律意义;同时,也引起我们对MP3音乐版权的法律思考。
一、“复制”概念的延伸
传统的复制是指以印刷、复印、临摹、拓印、录音、录像、翻录、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。在网络环境下,将已有作品数字化,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,都是复制行为。将CD、LD等音乐作品转成MP3音乐作品搭载在网上,同样是一种复制行为。对于ICP来说,利用受版权保护的音乐作品,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,可以直接向被利用作品的版权人申请许可,也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――――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取得许可,并支付报酬。对于MP3的消费者来说,下载MP3音乐要经过“暂时性复制”和“永久性复制“两个过程。组成MP3数字信号“0”、“1”首先进入内存,而内存中的信息可以借助于软件再现、复制与传播。这就满足了“复制”的内在涵义。但内存中的信息是短暂存贮,一旦停机或死机,将永久消失。所以,这是一种“暂时性复制”。这种“复制”因每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同,承认与保护现状各不相同。而那些歌迷访问MP3网站的真正目的是“永久性复制”,是将MP3音乐下载到硬盘,随时随地都可以欣赏。“暂时性复制”可以独立存在(如仅仅浏览网页内容),而“永久性复制”的实现必然包含“暂时性复制”,因为下载的任何数字信息必须经过计算机内存。
二、“发行权穷竭”原则不适用网络传输
发行,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,通过出售、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。网络传输属于向公众发行,在音乐版权人专有发行权之内。通过网络传输发行复制件和通过柜台或邮局发行一样,消费者都可获得作品的“有形”复制件。这里的“有形”一词并非指复制件本身必须具有一定形状、体积,而是指复制件满足了“固定”的要求,即作品在一段时间内足以长久和稳定地被观看、复制或传播。因此,MP3音乐通过网络传输下载,理应受发行权的保护。发行权穷竭原则是对传统版权人专有发行权的限制,即合法制成的复制件的所有人,以及任何经版权人授权的第三人,有权不经版权人授权,出售、出借、赠与或出租复制件(唱片或计算机软件除外)。这是避免版权人独占发行权,阻碍商品(如图书、期刊等有形商品)的流通。但网络传输的发行毕竟不同于传统的发行方式。网络传输传播速度快,传播地域广,传播成本价格便宜,传播过程不定,更容易盗版侵权。在这种传播模式下,倘若象图书、期刊等传统出版物一样适用发行权穷竭原则,MP3复制件的合法所有人,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,随意快速出借(传播)复制件,显然会减少MP3版权人的经济利益和打击其创作的积极性,从而影响音乐艺术事业的发展。因此,网络传输属于发行权的内在表现形式,但不适用发行权穷竭原则。
三、“权利融合”已是大势所趋
我国的版权法还停留在“前数字时代”,但在数字化社会中,网络传输在信息传播方式中的地位尤为突出。传统版权法中复制权、传播权、发行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,而在数字社会中,就要重新审视这些权利的行使问题了。我们以MP3音乐网站提供在线服务的过程为例:首先,ICP将音乐作品复制到网络服务器,然后通过网络发行、传播,最后“暂时性复制”到客户端内存,“永久性复制”到客户端硬盘。对于消费者来说,这一笼统的“复制”过程,同时涉及到音乐版权人的发行权、传播权、复制权。这些权利的行使是融合在同一法律行为之中的。这些权利同存同亡。倘若适用“发行权穷竭”原则,则意味着音乐版权人的复制权和传播权也将同时丧失。
四、技术保障和法律保障双管齐下
遏止MP3音乐的盗版侵权,技术保障和法律保障必须双管齐下。美国录音工业协会(RIAA)及110多个公司提出“安全数字音乐倡仪”(SDMI)的概念,准备制定一个全新的行业标准代替MP3。新标准的核心思想是为在线音乐设置“水印”。检测水印系统将被安装在桌面软件上或便携式MP3播放机上。如果检测出非法拷贝,播放机会将其过滤掉。可是新的MP3音乐版权规格制定容易执行难。因为美国录音工业协会行动的太晚了,MP3现有的音乐格式已深入人心,歌迷总乐于吃免费的午餐。即便要推行新的行业标准,仅仅靠松散的协会、行会是解决不了问题的,还要有法律的强制力为其鸣锣开道。
值得注意的是,法律保障不力的重要原因是网络版权立法滞后,“无法可依”,甚至“立法不当”。文化部曾经发出<<关于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>>,规定“禁止经营从网址下载MP3音乐制品”。这是一种因噎废食的行为。我们不能因为许多MP3音乐网站存在侵权行为,就杜绝MP3音乐在线服务的开展。MP3已在歌迷心目中根深蒂固,有着很大的消费市场。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只能顺应历史的发展潮流,加快立法步伐,对网上经营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,规范网上MP3音乐经营活动,才能使MP3的在线服务朝着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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